广西一混凝土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罚20万 发布日期:2020-12-04 来源: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: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核心提示:公司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独山(原贵港市独山水泥厂内)的年产30万立方米混凝土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于2019年5月投入生产,存在“未验先投”的环境违法行为。
广西贵港市兴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: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450800MA5NC45G6G(1-1)
法定代表人:李建材
地址: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独山(原贵港市独山水泥厂内)
一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
2020年6月18日,我局第五执法组在港北区开展环境交叉执法行动,环境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,发现你公司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独山(原贵港市独山水泥厂内)的年产30万立方米混凝土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于2019年5月投入生产,存在“未验先投”的环境违法行为。以上违法事实,有以下证据证实:
(一)2020年6月18日《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》1份;
(二)2020年6月18日《调查询问笔录》1份;
(三)《现场勘查示意图》1份;
(四)现场照片6张;
(五)广西贵港市兴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《营业执照》复印件1份;
(六)法定代表人李建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;
(七)副总经理苏志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;
(八)委托书原件1份;
(九)《关于广西贵港市兴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30万立方米混凝土项目(自用)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》(港北环管[2018]61号)复印件1份;
(十)《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》1份。
你公司的上述行为,违反了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: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,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,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;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。”的规定。
二、行政处罚的依据、种类
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:“违反本条例规定,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,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,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,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不改正的,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,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,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关闭。”,并参照《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》第七条第(一)款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贰拾万(200000.00)元人民币。
三、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等有关规定,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将罚款缴至指定户名及账号,上缴国库(户名:贵港市财政局,帐号:613257491473,开户行:中国银行贵港分行)。
你公司缴纳罚款后,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。逾期不缴纳罚款,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四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
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;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7日 |